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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都議定書(Kyoto Protocol)
發佈日期:2011/8/23 上午 09:56:38

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於1997年12月1日至11日於日本京都舉行,會中通過具有管制效力的「京都議定書」(1/CP.3),議定書的全文共28條及A、B兩個附件,主要內容如下所示:
一、管制溫室氣體:二氧化碳(CO2)、甲烷(CH4)、氧化亞氮(N2O)、全氟碳化物(PFCs)、氫氟碳化物(HFCs)及六氟化硫(SF6)
二、減量期程及目標:公約附件一國家及摩洛哥與列支敦斯登,應於2008至2012年間達成減量目標,同時採差異性削減目標之方式:歐洲聯盟及東歐各國8%、美國7%、日本、加拿大、匈牙利、波蘭6%,另冰島、澳洲、挪威則各增加10%、8%、1%。
三、基準年:CO2、CH4、N2O管制基準年為1990年,而HFCs、PFCs與SF6為1995年。
四、生效條件
 4-1.應有至少55個締約國的簽署同意。
 4-2.簽署同意的國家中,被列為附件一國家之1990年CO2排放量須至少須占全體附件一國家當年排放總量之55%。
  

※京都議定書於2005年2月16日俄羅斯簽署後正式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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